关于规范巡察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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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审计局关于规范巡察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文成县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为强化巡察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事先听取县审计局意见,可结合已有的审计工作情況,对近期完成审计且问题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巡察。 二、县审计局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事先听取县委巡察办意见,并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提供给县委巡察办,巡察组和审计组一般不同时进驻同一单位开展工作。 三、开展巡察前,县委巡察办向县审计局发函,商请其协调有关负责人向巡察组介绍拟巡察单位审计情况,并提供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审计材料由县委巡察办统一接收,并分送相关巡察组。对已开展审计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相关审计组向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并可提出需在巡察工作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四、县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或审计组进驻前,县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巡察办发函,商请协调相关巡察组介绍拟审计单位巡察情况,提供巡察报告等材料中有关涉嫌经济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专题材料;对已开展巡察但未出巡察报告的,由相关巡察组向审计组介绍巡察情况,提供巡察相关材料,并提出需审计组关注的事项。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县审计局联系,就有关问题线索与县委巡察办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五、巡察组在工作中需要查阅审计要情、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底稿等审计材料或要求县审计局配合工作的,应及时向县委巡察办提出书面需求,列明相关审计材料的名称和涉及的地方、单位、个人、项目名称等信息,并由县委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函请县审计局协调安排。涉及保密事项的审计材料,应由巡察组负责同志前往查阅。审计底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六、巡察组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经由双方沟通后,确需开展审计的,可在巡察报告中提出开展审计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材料。巡察组对审计提请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不再向县审计局提出进一步核实的建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汇报后,县委巡察办应及时与县审计局就具体审计建议进行沟通,并按程序移送。县审计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 七、县委巡察机构和县审计局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由县委巡察办和县审计局双方分别明确牵头部门,作为协作配合和综合协调机构,归口管理和协调双方之间的相关事项。遇重大复杂事项的,由双方分管领导直接协商解决。 八、发挥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将被巡察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情況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巡察组指出的被巡察单位在资产、资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作为审计重点关注内容,实现成果共享。 九、县委巡察机构和县审计局应当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相互提供的工作资料均按原有密级进行管理,并在巡察或审计结束后密封存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接触材料的有关内容。 十、本意见由县委巡察办商县审计局解释。 本意见于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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